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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负责人朗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76、25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付借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2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3、25号,二案执行费2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123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