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邹某,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唐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波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其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