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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松乐申请撤销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松乐,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述称,本人于2007年8月20日因离家出走长期未归被宣告死亡,现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张松乐于2007年8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张松乐妻子刘英波的申请,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1)莱州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张松乐死亡。张松乐现已回到家中。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1)莱州民特字第1号宣告张松乐死亡的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维升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