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诉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廖某。被告韦某,现服刑于广西柳州市柳城监狱。原告廖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波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的性格内向、脾气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2008年拿刀砍伤原告儿子的头,2013年8月27日又将怀孕8个月的儿媳殴打,并用柴油烧房子,行为非常恶劣。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2013)武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3、(2014)武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位于xx社区的楼房一栋。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因与家人有矛盾而对家人不满,在位于武鸣县城厢镇xx路xx号家中用木棍殴打怀孕的儿媳莫某。莫某逃到屋外后,被告用家中存放的柴油点火烧毁了一楼和三楼卧室内原告、韦某军、莫某、韦某君的衣物、空调等财物以泄愤。经鉴定,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为53344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5月16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另查明,双方婚后未生育有子女。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锁事频发矛盾,没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因与家人有矛盾对家庭成员实施并烧毁家中的财物以泄愤,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致使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由此看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不利。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分割xx社区楼房一栋,因被告未有证据证实该楼房系夫妻共有财产,且原告主张该楼房为其儿子所有,故对被告主张分割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