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美红挪用公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美红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8号罪犯叶美红,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2)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美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进行了审理,由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徐丹宁、章倩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欣玲、方月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美红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美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美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美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叶美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美红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