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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14)金裁经字第12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020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81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78307.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