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与江素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江素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法定代表人许秋明,主任。被告江素芬,约42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江素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天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