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