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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公务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同意就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1)项、第10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李克周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