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通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温振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新。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私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袁惠兴,总经理。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7993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0元,由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183354.17元,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支付15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7月底前支付33750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33750元,于2016年7月底前支付33750元,于2017年1月底前支付33750元,余款33354.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惠兴(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为上述债务做担保;三、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四、执行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兴惠针织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各项按期履行,则该案执行完毕,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因达成附期限的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期限的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致使本案不能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