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融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融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1-2号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D号。负责人:罗永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融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0楼B102室。法定代表人:胡藻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融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