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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