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