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株洲市某医院与李某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76)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某医院,李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医院,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某洪,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株洲县堂市乡太水田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医院与被执行人李某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李某洪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37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医院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医院与被执行人李某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