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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葛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赵清云,改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宜强,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葛莉,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葛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葛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未受偿债权本金3万元、债务利息54866元(截止2014年5月11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调查葛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其虽有住房一套,但不宜强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行亦无法提供葛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葛莉有可供执行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