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黄锦阳、华宁县盘溪镇乐士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锦阳;华宁县盘溪镇乐士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锦阳,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代理人:周海智,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宁县盘溪镇乐士堂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黄锦阳因与被申请人华宁县盘溪镇乐士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黄锦阳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锦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锦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薛 丽审判员 潘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