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明全与被告重庆江蕴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全,重庆江蕴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潘明全,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江蕴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9幢9-6。法定代表人:胡淑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全与被告重庆江蕴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明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