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仁辉。被执行人: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本院在执行韶关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韶武法执字第90号一案中,经查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2015年2月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2014)韶中法民二破(预)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吕韶杰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