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高睦麟与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剧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睦麟,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剧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高睦麟,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剧场。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睦麟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剧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睦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睦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高睦麟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