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泰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周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泰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周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泰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黄埔洪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428338—5。法定代表人蒋佑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正泰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正泰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正泰公司上诉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周文,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任何免责事由,即使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正泰公司既没有在周文入职之日一个月内与周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终止与周文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周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原审计算的具体数额正泰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正泰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