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杨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杨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王俊。被告杨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杨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蒋维忠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