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丰泉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丰泉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夏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丰泉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法人代表人蒋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玉成,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延安丰泉建材市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延安市宝塔区丰泉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夏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夏玉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玉成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赁费11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4元、执行费1601元。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丰泉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本院称被执行人夏玉成已将案件款全部向他们支付,无需再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成 龙审 判 员 贾 虎 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秀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