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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东润制衣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润制衣有限公司,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北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智,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守礼,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润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大泽山旋口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教审 判 员  刘浩斌助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