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东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与阮文强、阮文忠、梁光顺、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阮文强,阮文忠,梁光顺,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东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国王线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阮文强,男,汉族。被告阮文忠,男,汉族。被告梁光顺,男,汉族。被告梁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文强、阮文忠、梁光顺、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阮文强、阮文忠、梁光顺、梁海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