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莎莎与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莎莎,刘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王莎莎,女,汉族被告被告刘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莎莎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莎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莎莎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