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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谊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谊民,王文军,郑秀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曾谊民,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嘉嘉、欧阳甜甜,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郑秀贞,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任保玲、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谊民诉被告王文军、郑秀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