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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三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三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邓向龙,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上诉人杨某、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向龙,上诉人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益新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