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唐火林、夏红花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火林,夏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芮兰花,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唐火林,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夏红花(唐火林之妻),女,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唐火林、夏红花作出的100701征决【14】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唐火林、夏红花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女,2014年6月30日又生育一男,因唐火林、夏红花夫妇均为非农户口。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唐火林、夏红花生育二孩,不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14年10月1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上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唐火林、夏红花违法生育,依法作出的100701征决【14】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1征决【14】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