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冯海明与薛西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明,薛西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冯海明。被告:薛西梅,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明与被告薛西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