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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冯海明与薛西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明,薛西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冯海明。被告:薛西梅,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明与被告薛西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