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梁海雷、孟雅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梁海雷,孟雅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涛。被告:梁海雷。被告:孟雅力。原告李涛与被告梁海雷、孟雅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对被告梁海雷、孟雅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李涛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