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山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蹇某某,男,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某甲、被告人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蹇某某因琐事在屏山县太平乡火星村二组与黎某某发生争吵并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蹇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蹇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蹇某某因琐事在屏山县太平乡火星村二组与黎某某发生争吵并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蹇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蹇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黎某某在绥江县人民医院、王氏骨伤科诊所医疗费共计3519.10元及部分生活费。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黎某某与被告人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800元,2015年2月5日已给付1800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证实蹇才平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黎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程序合法。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情况。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我挑自己厕所的粪倒在蹇某某、蹇某乙的地里,粪流到了路上,与蹇某某发生了争吵,他先是用包谷杆来打我,我躲开后将他的包谷杆抢了扔在地上,他又用手扇我耳光,我就抓住他的衣服,他的妻子过来劝,他又一拳打在我脸上,鼻子就流血了,蹇某某才没有打我,我就觉得昏,躺在了地上。后来蹇某丙叫蹇某某送我到太平乡卫生院治疗。第二天,送我到王氏骨科检查,在绥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这期间的医药费是蹇某某开的,住院期间护理了几天,也开支了一些生活费。4、证人证言(1)、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系蹇某某的妻子。2014年7月18日下午,黎某某挑粪倒在我们家地里,路上到处流着粪,蹇某某叫她不要倒在路上,双方发生争吵,蹇某某顺手拿起一根包谷杆举起吓她,但没有打下去,我女儿哭起来了,反身去抱女儿,等我把女儿抱起来,就看见黎某某抓住蹇某某的胸口,蹇某某用手推她的脸、打她的屁股,我去劝叫黎某某松手,但她不,蹇某某又用手推了她脸上,把她推倒在地上坐起。她被推开时,鼻子就出血了。7月19日,与蹇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去把昨天的事说清楚。(2)、蹇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7点过,我在家听见黎某某家有人吵架,后走到了黎某某家的门口,看见黎某某在她家厕所门口斜躺起,而且鼻子一直在流血,我问怎么回事,蹇某丁说是蹇某某与黎某某拉扯起来,把黎某某的鼻血整出来的,蹇某某说叫她不要到处乱倒粪,黎某某先乱骂他,我说你动手打人是不对的,叫他把黎某某弄去医治。然后,蹇某某把黎某某带到太平乡卫生院去,医生开了些药,7月19日,蹇某某又把黎某某带到绥江县医院进行检查,做了CT,医生说黎某某的鼻梁骨三节骨折,头部没有问题。我也跟着到绥江去来。现场有一根玉米杆在血迹旁边,后来听到蹇某乙说是蹇某某用来打黎某某的。(3)、蹇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7点过,我在家的楼上听见蹇某某与黎某某因为倒粪的事,双方发生了争吵,我下楼后,看见蹇某某与黎某某在黎某某家的厕所门口拉扯起得,蹇某某的老婆也在拉蹇某某,但没有拉住,蹇某某用手打黎某某,黎某某抓住蹇某某的衣服,最后看见蹇某某用右拳头在黎某某的头上打了一下,黎某某松开手倒在了地上躺起,她的鼻子就流血了。接着蹇某丙来了,叫蹇某某把黎某某带到医院去医治。后来听说蹇某某还用玉米杆打了黎某某。(4)、蹇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6、7点的时候,我在家里的楼上看见蹇某某与黎某某在吵架,蹇某某折了一根玉米杆打了黎某某一下,他们双方挽在一起,蹇某某用手打了黎某某的背部、头部,蹇某某的父亲也来了,他们把黎某某带到医院去治疗。5、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6点过,在回家的路上看见路上有粪,就问是谁弄的,黎某某就说是她,我问她把粪弄在地上干什么,她就骂人,我们双方开始争吵,我在路边折了一根玉米杆,准备拿来吓她,我走到她面前,她就抓住我的头发,还在我脸上打了一耳光,我把她甩开,她又抓住我的衣服不放,刘某某、蹇某乙在旁边劝,黎某某也不松手,我就用右手推她的脸,她的鼻子就流血了,在推开她时她把我的纽扣都扯掉了两颗。我带她到太平乡卫生院、王氏骨科、绥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了医药费3519.10元,还在医院护理了她并开支了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还有车费。6、病历,证实黎某某的就医情况。7、屏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宜屏)鉴(临法)字(2014)3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黎某某2014年7月18日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9日10时,被告人蹇某某在刘某某的陪同下到太平乡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蹇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医疗费收据,证实黎某某在绥江县人民医院、王氏骨伤科诊所医疗费共计3519.10元。11、调解笔录、收条、调解书,证实黎某某与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蹇某某赔偿黎某某经济损失11800元,2015年2月5日已给付1800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华代理审判员 胡丽娟人民陪审员 童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