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辉美与杨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美,杨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美。被执行人:杨德玲。申请执行人张辉美与被执行人杨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德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辉美于2013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