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年丰(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丰(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年丰(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255号701室H。法定代表人黄安年,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耀华路488号2105室。法定代表人陆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上海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年丰(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丰(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