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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国臣与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臣,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赵国臣,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赵国斌,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包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爽,女,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赵国臣与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文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国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原告赵国臣承担。代理审判���赵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袁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