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4144号申请人刘×1,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刘×2,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刘×3,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因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请贵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刘×1与刘×4于1988年8月31日登记结婚,1989年12月8日育有二女刘×2、刘×3。刘×4于2005年6月3日因病去世。刘×4之父刘×5,1928年3月1日生,已病故。刘×4之母崔×,1933年6月14日生,已病故。另查,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刘×4,房权证填发日期为2004年8月16日。车牌号为京×的奇瑞牌轿车于2003年1月31日登记在刘×4名下。2014年2月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3、刘×2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刘×3、刘×2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刘×4遗产继承的权利。其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号房屋一套、奇瑞牌SQR7160ES(号牌号码:京×)轿车一辆。2、被继承人刘×4的遗产由申请人刘×1继承。其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号房屋一套、奇瑞牌SQR7160ES(号牌号码:京×)轿车一辆。3、被继承人刘×4名下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号的房屋仍有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按揭购房贷款债务,该贷款债务由申请人刘×1一并继承。上述事实,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产证、行驶证和发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申请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2、刘×3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2015)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