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磊、刘其勇与刘其勇、刘旻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刘其勇,刘旻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磊,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谢凤展。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被告:刘其勇,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被告(兼被告刘旻晟的法定代理人):周国平,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00426824x),无固定职业,(系被告刘旻晟的母亲)。被告:刘旻晟,,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刘其勇、周国平、刘旻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邵轶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