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许道桂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3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梅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梅某赡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梅某的银行存款205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