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元军与卢金峰、卢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军,卢金峰,卢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军(曾用名:张军),居民。被执行人卢金峰,居民。被执行人卢金东,居民。本院依据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金东在中国银行滕州分行21×××23帐户内存款1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衍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