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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马×,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张×,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霍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