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马×,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张×,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霍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