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园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与被告成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立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