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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尹某荣、杨某娇与杨某海、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荣,杨某娇,杨某海,刘某,杨某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17号原告:尹某荣。原告:杨某娇,系尹某荣的妻子。被告:杨某海。被告:刘某。被告:杨某秀。原告尹某荣、杨某娇与被告杨某海、刘某、杨某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荣、杨某娇,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海、杨某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荣、杨某娇诉称,被告杨某海与其妹妹杨某秀、妹夫刘某合伙种植玉米期间到原告店铺赊购农药化肥,从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三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共计79347元。被告杨某海曾先后支付了农资款40000元,尚欠原告39347元。2014年被告又到我店赊购农资共计2994元,因2014年被告到我店定购玉米种预付了定金5000元,后来被告没有来购种,现将定金冲抵其所欠农资款,故被告方到目前为止尚欠原告农资款共计3734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还款意愿。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农资款共计373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辩称,欠原告农资款37341元是事实,该欠款是我和妻子杨某秀种植玉米时所欠的,杨某海是我们的雇员,是受我们所托购买农药化肥,欠款与被告杨某海无关。被告杨某海、杨某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6日,被告杨某海向原告尹某荣、杨某娇夫妇赊购了农药化肥共计77138.5元。期间,被告杨某海先后给付原告方货款40000元,尚欠37138.5元。2014年5月15日,杨某海向原告方定购玉米种预付了定金5000元,以该定金冲抵杨某海所欠的农资款,至今被告杨某海仍欠原告方农资款32138.5元。另查明,被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秀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2日到2014年5月3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方赊购农药化肥共欠货款5202.5元。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及被告刘某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原告尹某荣与原告杨某娇的结婚证、被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秀的婚姻登记证明、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6日被告杨某海签字的记账单、2014年5月15日被告杨某海支付定金的便条、2013年6月12日到2014年5月31日被告刘某签字的记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杨某海,以及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杨某秀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海欠原告方农资款32138.5元,被告刘某、杨某秀欠原告方农资款5202.5元,至今未付,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认为此款系三被告在合伙期间所欠,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但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被告刘某对合伙关系予以否认,并认为该欠款是他与杨某秀夫妻所欠,与被告杨某海无关,被告刘某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三被告应对各自与原告发生的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方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农资款373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分别由被告杨某海支付农资款32138.5元,被告刘某、杨某秀支付农资款52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荣、杨某娇农资款32138.5元;二、被告刘某、杨某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荣、杨某娇农资款52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分别由被告杨某海负担300元,被告刘某、杨某秀负担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