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井陉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与岳保荣、范秋锁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岳保荣,范秋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63-1号申请人井陉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法定代表人张录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岳保荣,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申请人范秋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申请人井陉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岳保荣、范秋锁因购车向其借款及为被申请人偿还担保贷款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偿还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保荣、范秋锁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银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