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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5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03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1#楼1-2层04-08店面。负责人林文真,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政、张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林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被告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4.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