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玉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0日,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许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许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鑫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3日内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勉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申请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治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