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王×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3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50岁(1964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男,49岁(1965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1,男,40岁(1974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陈×、王×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陈×、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陈×、王×1伙同蔡×、许×1、王×2、许×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2号中国青年报社门前,采用着状衣、服农药等方式制造影响,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三被告人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三人均称没有组织,自发来京上访。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陈×、王×1纠集蔡×、许×1、王×2、许×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解决上访诉求,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2号中国青年报社门前,采用着状衣、服农药等方式制造影响,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后七人被送往医院急救。经北京朝阳医院诊断,被告人张×体内未检测出“氯氟氰菊酯”。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陈×、王×1的到案情况。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到医院只找到4件状衣,另外3件状衣在抢救过程中被医生扔掉,在每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大量上访材料。查获的6瓶农药,因属于剧毒物品,已销毁。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涉案农药辛硫磷4瓶、氯氟氰菊酯2瓶、状衣4件、三被告人的上访材料74张。4、物证照片、视频截图,证明涉案物证、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5、诊断证明,证明张×体内未检测出“氟氯氰菊酯”,陈×临床诊断为低钾血症、肺部感染、有机磷中毒、意识障碍、返流性食管炎,王×1诊断为急性辛硫磷中毒、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蔡×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有机磷中毒、意识障碍、返流性食管炎,许×1为急性辛硫磷中毒、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许×2、王×2为急性三氟氰菊酯中毒。6、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杨伯帆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在中国青年报社实习。2014年四五月份杨伯帆接待过1批江苏泗洪地区的访民,反映当地拆迁问题,杨伯帆把这个情况告诉其,其说这事没新闻价值,就让杨伯帆回复这些人。7月初这些人又来了,正好杨伯帆碰上了,当时杨伯帆答复他们的事情不符合中青报日常的报道思路。其没有与这些访民见过面,没有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过联系。8、证人卢×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早晨,其路过中国青年报社的时候看到报社门前和路两边围了很多人,其看见六七个人躺在报社门口,上身穿着白色T恤,写着“钱”“冤”等字,有的还吐了白沫,听人说是喝了毒药,接着来了很多警车和警察,救护车也来了好几辆。当时周边有大约一两百人,周边的道路也都被堵了,此过程持续大约1个半小时左右。9、证人于×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早晨,其路过海运仓胡同青年报社时,看到报社门口有六七个人穿着写着“还钱”、“冤”等字样的白背心,拿着瓶子喝什么东西,接着这几个人就都倒在了地上,路上围观的人越聚越多,把路都堵了,后来了很多警车和警察才把路南边聚集的人疏散开。他们喝完的东西洒到地上,味道很刺鼻。10、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8时10分许,四男三女在中国青年报报社大门西侧花池的沿子上坐下,其看到他们身上穿着的半袖白背心上写着字感觉有问题,就让门卫耿×过去看看。几分钟后他们站了起来,让过路的群众看他们背心上的字,两分钟左右就开始喝手中瓶子内的液体,边喝边往地上倒,瓶子扔在地上。随后其闻到了一股刺鼻气味,耿×说他们喝了农药,其赶紧打110报警并报告领导。随后陆续来了很多群众围观,交通都堵了。11、证人艾×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8时20分许,其看到“中国青年报社”这几个字下坐着7个人,都穿着白色圆领半袖T恤,上面写着“以死抗争”、“江苏泗水”等字,后看到这几个人都倒在地上。两个男子嘴角有少量白沫,两个女人在呻吟、干呕,在便道上有1个较旧的棕色玻璃瓶子。其过来时已经有较多人围观。12、证人车×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8时10分许,其看见中国青年报社大门口“中国青年报社”红字下面躺着七八个人,有男有女,倒地呻吟。地上有1个棕色瓶子,有刺鼻的异味。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有人拍照,有人报警,接着警察、急救车就到了。警察维持秩序,急救车把他们都送去医院。他们的行为造成围观,交通堵塞。13、证人耿×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7点50分左右,其看见中青报社大门口西侧坐着4男3女,其过去问他们谁是负责人,没人说话,其回到了门卫处。不到两分钟,其听到他们那边有扔玻璃瓶子的声音,看见他们先站起来然后扔瓶子,一个一个倒在地上,其和同事报了警。他们统一穿圆领半袖白色背心,胸前有灰色的字。当时有很多围观群众,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交通拥堵,破坏了中青报社门前的秩序,14、证人许×1的证言,证明张×跟其说要带农药到京上访,问其去不去,其同意。其和张×等7人在北京汇合以后,张×说这次到了中青报社门口,将7人的上访材料递给中青报,然后各自穿着状衣坐在中青报社门口,将各自的上访材料放到跟前,拿着各自的农药,如果有人夺农药就喝掉,这样北京就会有人管他们的事了。后来到了中青报社门口,他们按照张×说的做了,但中青报也没人管他们的事,王×1就喊了一声:“不等了,咱们喝了吧”。后王×1先喝了农药,大家也就分别喝了,喝完其就晕了。15、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来北京的前几天,其在市场买菜时遇见了张×和王×1,张×和王×1说当地解决不了他们的诉求,准备到北京去服农药,问其去不去,其同意。张×说帮其把农药买好,让其自己准备白上衣准备写诉求。其和张×、王×1、蔡×、许×17月14日到北京,陈×和许×2第二天到北京汇合。7月16日早晨大家分头将写有上访诉求的白色上衣穿在身上,外面又穿上外套。8时左右报社上班后,有人将其7个人的上访材料送到了传达室。然后大家到报社门口左侧便道上,露出里面状衣,手里拿着农药,但没人管他们,有人说:“没人管我们,我们喝农药吧”,大家就都喝了自己带的农药。农药是张×帮其买的。16、证人许×2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6月底的一天,其和陈×在老家碰到张×,张×说准备到北京上访。2014年7月14日下午,陈×找到其说张×、蔡×、王×1、许×1、王×25人已经到北京上访了,约其一起去,其就和陈×先在泗洪的1个农药店里买了农药,然后一起乘车到北京。2014年7月15日11时多,其和陈×到北京与王×1几人汇合。16日早上他们到中国青年报社门口,8时左右在报社门口左侧,当时大家都穿着白色状衣,但没人管他们。王×1说:“没人管我们,我们喝农药吧”,说完王×1就先拿出农药服毒,大家也就都喝了自己带的农药,民警来了将其送到医院抢救。17、证人蔡×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初时,王×1找到其说他和张×等人商量好带农药去北京上访,问其去不去,其同意。7月10日或11日,其和王×1一起到青阳镇洪桥市场买了两瓶农药。王×1和张×商量准备去北京服农药时其不在场,是听王×1说的。18、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其和王×1、蔡×、许×2、许×1、陈×、杨玉兰开始一起商量怎么能解决大家的诉求,最终商量结果是要引起媒体的重视,其提出携带农药到京上访的方式。大家还商量人多点影响力会大一些,想办法多找些上访人员。2014年7月初,其跟王×1说要去北京喝药,王×1说支持其。其和王×1、蔡×说13日坐车去北京服农药,并约定13日晚上21时在青阳镇波司登大桥下见面,自己带着自己的农药。后陈×找到其,其跟陈说13日出发去北京服农药,陈说他也去,但要晚一天到北京。后来陈×又通知了许×2,王×1通知了王×2,其通知的许×1。其和王×1、蔡×、许×1、王×2于2014年7月14日凌晨1时到的北京长途车站,15日中午陈×和许×2到了北京,后大家在一处比较偏僻的地方将从老家带来的白色衬衫写了诉求,主要内容是“以死抗争、泗洪县关押黑牢强拆民房,上告,法院不受理”。16日早晨大家将白衣穿在身上,外面又穿上外套。8时左右报社上班了,大家来到报社门口,陈×或王×1把7个人的上访材料统一放到门口传达室,然后大家在报社门口左侧,脱掉外衣露出白色状衣,坐在地上,每人前面摆着1份上访材料,每人手中拿着1瓶农药。过了一会见没人管,其看男的里面有人喝了农药,其就喝了两大口,后被民警送到医院。19、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这次来京前些天,张×、王×1、王×2和其四人商量上访的事,张×提出到北京服农药能快点得到解决,其和王×1、王×2都同意去。后来其通知的许×2。张×定的是13号晚上一起乘车去北京,当时其和王×1在场,其怕引起当地政府注意,说和许×2晚一天到。15日中午其和许×2到了北京和张×、蔡×、王×1、许×1、王×2汇合,晚饭后大家都说第二天早晨去中青报社送材料,越快越好,然后在一处比较偏僻的地方,将从老家带来的白色半袖衫写了反映的诉求。7月16日8时许,大家一起到报社门口,其把7个人的上访材料送到传达室。然后7个人在报社门口左侧,脱掉外衣露出白色状衣坐在地上,每人面前摆着1份上访材料,每人手里拿着1瓶农药,过了十几分钟见没人管,大家就喝了农药,当时其喝了一口,然后就倒地昏迷了,等其醒来已经被派出所民警送到医院了。其喝的是辛硫灵农药,农药是自己拿自己的,大家商量好4个男的喝一种,3个女的喝一种,为了喝完后去医院抢救方便。20、被告人王×1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张×找到其说到北京上访的事,准备13日晚上乘车到北京,还说这次一定要动真的,把事情搞大点,这样事情才能得到解决,如果没人管就真喝农药,让其自己买农药,提前把要准备的东西准备好,并说去的人多,影响大,相互通知一下。其通知的蔡×,他也同意去。其和张×、蔡×、许×1,还有1个女的是2014年7月14日中午11时到的北京,15日中午陈×和许×2也到了北京。15日晚饭后,大家商量第二天早晨去中青报社送材料,越快越好。然后大家在一处比较偏僻的地方,将从老家带来的白色半袖衫上写了反映当地政府的诉求,主要内容是“以死抗争,当地法院不受理,政府关押我们做黑牢”。16日早晨去的中国青年报社,陈×把7人的上访资料统一放到门口传达室。传达室内有1个女的和1个保安,其听到女的说不管他们。然后大家在报社门口左侧,脱掉外衣露出白色状衣,坐在地上,每人面前摆着1份上访材料,每人手中拿着1瓶农药,过了一会见没人管,其说:“都不管我们,不如死了算了”。其就喝了两口农药,然后就倒地昏迷了,其醒来已经被民警送到医院了。2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所送1-4号不明液体中检出辛硫磷,5-6号不明液体中检出氟氯氰菊酯。2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证明提取内装散发刺激性气味液体的6个瓶子、纸质文字材料。23、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7月16日8点2分,七人身着白色背心从同一方向共同走向中青报社。8点20分,七人喝农药倒地。后一直持续到9点10分许处置完毕。其间,大约100多人围观驻足,有人拍照。出动3辆警车、3辆救护车紧急处置。由于事发道路较窄,围观人员较多,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过路车辆行驶缓慢,有拥堵现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陈×、王×1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三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陈×、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三、被告人王×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四、未随案移送之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又明代理审判员 孙加奇人民陪审员 吴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