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C×××××、冀C×××××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滦南县倴城镇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中门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周存鹏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张某系过失犯罪,可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C×××××、冀C×××××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滦南县倴城镇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南县第三中学门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报警,主动到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由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2014)第1048号司法鉴定书证实,(1)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不合格,照明及信号装置齐全、有效。(2)碰撞地点在道路东边缘西6.25m、汽车列车左后轮南26.03m处。(3)汽车列车制动初速度约62km/h。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03391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冀C×××××/冀C×××××挂半挂货车前中右侧与行人接触形成双方痕迹。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2014)唐公物检(交)I100号、I102号酒精检测报告分别证实,从张某、张某甲血液中均未检测出酒精成分。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4)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某甲系因交通伤致颅脑损伤合并颈椎离断死亡。2、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0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3、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4、报警案件登记表及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报警,主动到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节。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6、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71年7月7日。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栋审判员郑振林审判员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王哲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