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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德庆与闵炜轶、司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庆,闵炜轶,司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091号原告陈德庆,女,汉族,1953年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闵炜轶,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司光英,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庆诉被告闵炜轶、司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陈德庆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