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与朝鲁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朝鲁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法人陈福生。被执行人朝鲁孟,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申请执行朝鲁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朝鲁孟没有财产,找不到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员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