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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凤丽、韩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丽,韩富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金初字第29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素芬,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凤丽,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韩富军,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凤丽、韩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