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汪传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汪传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张光华,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汪传林,男,现年43岁,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汪传林相邻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张光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张光华诉被告汪传林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传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