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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韩素珍与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珍,韩文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韩素珍。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司法局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文更。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珍诉被告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卫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